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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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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歲男子因襲擊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今日(一月二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定罪。兩項罪名分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同期執行,緩刑一年。

  案情指,一名食環署人員於去年八月二十二日在荃灣河背街目睹該男子違例展示一個商業宣傳易拉架,擬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惟被告拒絕合作,並襲擊到場協助的一名食環署人員。

  此外,被告因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被判罰款五百元。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期間的損失。」



2013年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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