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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載客取酬被判入獄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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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一歲男子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因載客取酬等罪名被判入獄八個星期及罰款一千三百元。
  
  案情透露,警方於今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落馬洲管制站拘捕一名擅自使用車輛以取酬接載內地孕婦來港的內地男司機。他涉嫌「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被拘捕,其後被落案起訴。

  警方其後檢驗涉案的車輛,發現該車輛的狀態未能符合標準。被告遂被加控「使用一輛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及「駕駛時車上沒有裝有白色車前燈」。

  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及罰款。

  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如未獲車輛擁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車輛,最高可被判入獄七年。此外,任何人如使用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証的車輛用作取酬載客,會觸犯「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觸犯「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行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一萬元、入獄十二個月及取消駕駛執照超過三年;而觸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市民如乘坐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証的車輛而向司機支付車資,在意外發生後亦不能獲保險賠償。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四十八號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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