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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主席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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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秘書處發出: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委員會的檢討結果及建議。以下為委員會主席李國能在記者會上的開場發言全文:

  多謝各位出席今天這個記者招待會。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獨立檢討委員會),三月初開始工作,今早我們將報告送交當局。委員會明白公眾非常關注檢討結果,所以我們即日向市民大眾公開報告。

  獨立檢討委員會的職能範圍,是檢討現行分別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以及政治委任官員,用以防止及處理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提出改善建議。

  在三個月檢討內,委員會研究了現行制度。我們參考了適用於公務員隊伍的制度,亦參閱了一些本地公共機構和海外地區的做法。我們亦考慮了個別市民和團體在公眾諮詢期間表達的寶貴意見。

  委員會深切明白,廉潔的政府是香港社會歷久常新的核心價值,公眾對最高的公職人員有最高的期望,認為他們應該遵守最高的操守準則。傳媒輿論和公眾諮詢都清楚顯示這個立場。

  獨立檢討委員會在檢討過程中秉持以下原則:

(1)領袖必須以身作則。適用於最高公職人員的制度,相比於受其領導的人員,應該至少同樣嚴格。

(2)制度必須得到市民信任。

(3)制度必須具備適當透明度。

(4)制度必須顧及個人私隱。

(5)制度不應太過累贅。

  委員會認為公務員隊伍的現行制度,一直與時並進,經過時間考驗,獲得公眾信任,是一套良好的制度,在社會上獲廣泛認同是優良典範。所以委員會在檢討中,充分參考了公務員的制度。

  獨立檢討委員會,提出了一共三十六項建議,其中最多建議的範疇,是關乎對行政長官的制度如何安排,這亦是市民最關注的範疇。我們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現時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收受利益,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管,如果未經行政長官許可收受利益會觸犯刑事罪行,這是一個嚴格的防止貪污制度。但當政府在二○○八年修改《防止賄賂條例》時,決定第3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現時行政長官在收受利益方面,自行決定,沒有監察,沒有制衡。委員會認為這個是現行制度一個根本缺陷,完全不恰當,行政長官不應該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2)委員會建議立法,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適用於行政長官,規定行政長官收受利益,要得到一個獨立委員會的許可。這個獨立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三名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而委任過程和這個委員會的運作,都應該避免政治化。

(3)當我們的建議得到落實,行政長官在收受利益方面須受規管,與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看齊。如果行政長官未得獨立委員會許可收受利益,會觸犯刑事罪行。而獨立委員會可以參照現時行政長官給予訂明人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訂明獲一般許可的情況和金額。如果行政長官要在一般許可的情況以外收受利益,須向獨立委員會申請特別許可。

(4)在這個制度下,行政長官如果要收受任何利益,包括禮物、酒店住宿、以低於市價購置或租住物業、或者乘坐商用飛機、私人飛機或私人遊艇去旅遊,都要得到獨立委員會的許可。而我們亦建議擴大現時行政長官公開的禮物記錄冊,除了在公務上獲贈超過四百元的公務禮物,亦應該包括行政長官經獨立委員會給予特別許可而私人收受的利益,以及利益的估計價值。

(5)在接受款待方面,款待即是午餐、晚餐和附帶表演等,現時公務員及政治委任官員,不受法例規管,都是遵從行政指引。我們認為這個安排是可以理解的,對接受午餐晚餐要設立審批機制並不實際。我們建議行政長官應該與他們看齊,要有責任遵守行政指引,即是《政治委任官員守則》內關於接受款待的指引。

  (甲)根據我們建議加強的《守則》指引,行政長官在決定應否接受款待時,必須顧及公眾觀感、款待是否奢華或過度、他與宴請者的關係,以及宴請者或已知出席者的聲譽,從而考慮是否可能引致利益衝突,或令行政長官或政府尷尬或者聲名受損等。

  (乙)委員會認為,行政長官作為香港最高的政治領袖,應該為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樹立優良榜樣,在接受款待時保持高度警覺,並且緊記「如有疑問,切勿接受」這項準則。

(6)在申報利益方面,現時行政會議有一套申報制度,政治委任官員有另一套申報制度,兩者與公務員的申報制度大同小異。行政長官現時只是自願遵從行會申報制度,包括每年申報投資,以及就個別行會事項逐項申報相關利益。委員會認為遵從行會的利益申報制度,不應該是在任行政長官個人的自願選擇,所以我們建議,政府應該訂立一項政策,指明行政長官有責任遵從整個行會利益申報制度,從而加強公眾的信心。

(7)同樣道理,現時行政長官只是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官員守則》,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訂立一項政策,指明行政長官有責任遵從《守則》,與他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看齊。將遵守《守則》制度化,可以令公眾對制度更加有信心。

  在政治委任官員方面,現時的規管制度基本上與公務員看齊。委員會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加強《守則》內關乎接受利益和接受款待的指引,訂明處理政治委任官員利益衝突的準則,以及考慮政治委任官員申請特別許可收受利益的準則,並且公布這些準則,這些準則應該同適用於公務員的準則一樣嚴格。委員會亦建議,如果有任何政治委任官員因為利益衝突而須要迴避處理任何事項,政府應該就有關事項作公布時一併說明,以提高透明度。

  在行政會議方面,現時行政會議已經有一套制度,規管議員的利益申報和利益衝突情況,申報利益的要求亦會不時檢討並且修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在不影響行會保密制的情況下,提高制度對公眾的透明度。委員會建議行政會議應該公布一份文件,說明處理行會成員利益衝突的制度,並具應該每年公布行會在決策程序中有議員因利益衝突而須要避席討論的次數。

  我一定要強調,制度比個人重要,只有健全的制度,才可以維護公眾對政府廉潔的信任,維持最高公職的尊嚴和聲譽。委員會的建議,是經過詳細研究現行制度,以及考慮上述各項原則後所制訂。委員會相信這一整套的建議,可以進一步完善現行制度,令公眾對政府防止及處理利益衝突的制度,重拾信心。我們希望政府當局會審慎考慮委員會的報告,盡快落實有關建議,包括立法。

  多謝各位。



2012年5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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