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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拖欠薪金及未有履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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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並違反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六萬元。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四千元。此外,該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指明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款額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六千一百元。



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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