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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檢驗師因作出虛假陳述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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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委任檢驗師因違反《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案情涉及勞工處鍋爐及壓力容器科的督察在檢查一個蒸汽容器時,在一份二○一一年三月六日簽發的蒸汽容器效能良好證明書上,發現該名委任檢驗師作出虛假的陳述,表示有關的安全閥已予以定位或調校。

  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5(1)(b)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效能良好證明書上或該等文件上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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