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警員遺失裝備
******

    警方昨晚(十一月二十三日)接獲一名人員遺失裝備的報告,聲稱遺失六發子彈、一個快速上彈器(連套)、一支伸縮警棍(連套)和一支胡椒噴劑(連套)。該些裝備盛載在一個黑色的斜揹袋內。警方呼籲市民,如拾獲該些物品,應立即聯絡警方。

    該名警員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昨日在執勤期間報稱遺失其裝備。警方接獲報告後,已立即展開調查,並派員到該名人員曾到過的多處地點搜尋有關物品,但未有發現。盛載該些裝備的黑色斜揹袋(約長27厘米x闊21厘米),以人造纖維的物料製造。

    警方呼籲市民,如拾獲該些物品,應立即致電999、或把物品交到就近的警署、或致電2860 5012與商業罪案調查科聯絡。警方提醒市民,根據香港法例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任何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案件現交由商罪科跟進調查。

    警方重申,警隊就裝備的保管及使用有嚴格的規定,亦非常重視人員的行為和操守,如證實有人員違規,定必嚴肅處理。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一百號



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5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