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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會社經營者及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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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及1,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巡查紅磡馬頭圍道一所懷疑無牌經營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在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其後應會社職員邀請登記成為會員。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會社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因此,負責經營會社的男子,以及負責管理會社的女子,均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無牌經營會社。



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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