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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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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巡查一間位於荃灣顯達路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發現該會社接待並非由會社會員帶同的賓客,而該等人士亦非會社會員。

  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即會址於任何時間只可供會社、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使用。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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