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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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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兩個判令,兩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815,000元。

  兩名與訟人佳億專業清潔有限公司及彩威集團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62名及11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485,300.06元及329,899.87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8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13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金霸路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處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5,192.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龍華皇宮酒樓有限公司、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及Kandy Power Associate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處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44,984元、42,538.57元及5,742.9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審裁處並下令另一名與訟人前毅渠務有限公司須繳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5,000元罰款。

  區域法院及審裁處同時下令各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五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189元、205元、225元、140元及76元。



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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