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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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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今日(四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37,500元。

  妙集團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9171476)的高級人員任少華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1,500元。

  任少華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十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妙集團有限公司的另一名高級人員王可惠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1,500元。

  王可惠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1,500元。

  妙集團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

  妙集團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4,000元。



2011年4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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