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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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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68,564.3元。

  與訟人前毅渠務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68,564.3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二十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7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王烈金亞太有限公司前稱王烈金有限公司經營萬利行、爵時顧問集團有限公司前稱林肯商學院有限公司、信誠保安顧問有限公司、海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及宜星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7,435.8元、18,145元、11,209.44元、10,605元及5,867.8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五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165元、149元、119元、129元及119元。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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