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修訂《2011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決議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的規定,而動議修訂《2011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我們已完成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準則而進行的每五年一次檢討工作,並已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把《2011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該修訂規例將實施以下改善措施:

(一)在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動用收入時,採用住戶每月開支中位數代替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作為可扣除額;及

(二)如年長的法援申請人年屆六十歲,政府當局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不論其就業狀況如何,均可在其儲蓄中減除一筆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款項。

  為使該修訂規例達到更佳的表達效果,我們同意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的意見,在中文文本中以「住戶開支第50個百分值」代替「第50個百分值住戶開支」,有關修訂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議員的文件內。

  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