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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限額決議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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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7(a)條的規定,而動議提出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限額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按《法律援助條例》第5及5A條,任何人士若可動用財務資源不超過175,800元,便符合申請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相應限額為488,400元。

  我們已完成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準則而進行的每五年一次檢討工作。為回應社會人士的訴求,我們在徵詢法律援助服務局、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法律專業團體及相關各方的意見後,現提出議案,建議將普通計劃的限額由175,800元調高至260,000元,以及將輔助計劃的限額由488,400元調高至130萬元。

  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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