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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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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2,000元。

  鄒煉堯經營BC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798024)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鄒煉堯經營BC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2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6,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13,000元。

  三名與訟人港球發展有限公司、昌利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及鄔林昌前經營Anypoint Image,因分別拖欠其一名、38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155,535.97元、100,154.15元及57,628.08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



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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