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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擁有人工作守則》修訂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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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已於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出《鍋爐及壓力容器擁有人工作守則》(「工作守則」)的修訂版。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該處已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條例》)在憲報刊登有關「工作守則」修訂版的通告,以確保鍋爐及壓力容器在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檢驗、試驗及操作各方面均達到可接受的標準。

  勞工處已就「工作守則」的修訂諮詢業界的主要持份者。修訂內容包括由原來的《壓力器具擁有人工作守則》名稱改為《鍋爐及壓力容器擁有人工作守則》,以便與《條例》中的字眼統一;並加入有關申請豁免受《條例》規限的注意事項,以及有關違反《條例》規定的罰則。

  「工作守則」亦提醒擁有人,在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受壓部分進行維修前,應先徵詢委任檢驗師的意見;如鍋爐及壓力容器的修理為大修,當完成大修之後,必須由委任檢驗師再次檢驗,並根據《條例》規定取得新的效能良好證明書。

  「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鍋爐及壓力容器科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勞工處網站(www.labour.gov.hk)下載。有關「工作守則」的查詢請電2975 6428。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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