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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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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36,000元。

  彩龍船酒家有限公司經營鹿苑火鍋海鮮酒家的一名高級人員陳堅岳,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彩龍船酒家有限公司經營鹿苑火鍋海鮮酒家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150,000元。

  二名與訟人分別為彩龍船酒家有限公司及C & C Luxury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三十四名及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而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79,922.79元及70,756.08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十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2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志成經營新基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22,136.7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一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則為169元。



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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