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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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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十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林國樑於二○一○年二月八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三名高級人員及五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348,000元。

  凱輝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理林順花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誤導性的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有關入息」。被告承認十八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800元,合共罰款32,400元。

  新城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誤導性的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有關入息」。被告承認十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30,000元。

  新城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九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五項控罪,首四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十一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41,000元。

  通用物流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樊佩欣,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60,000元。

  通用物流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60,000元。

  綠色時代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廖小平,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3,000元。

  綠色時代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3,000元。

  錦偉有限公司經營大不同皮鞋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4,000元。

  徐惠珍經營海怡普通話教育中心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10,000元。

  徐惠珍經營海怡普通話教育中心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45,000元。



2010年10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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