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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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十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0,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趙大偉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而另一被告李永業先後兩次於二○○九年七月七日及二○○九年九月十七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其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被告趙大偉罰款6,000元,而另一被告李永業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4,000元。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54,000元。
置華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林少裕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置華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完
2010年10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