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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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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08,000元。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6,5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3333有限公司經營第一棧海鮮火鍋酒家因拖欠其三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08,935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銀豪國際有限公司經營I Lounge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6,541.85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的案件為930元,審裁處的案件則為205元。

  較早前,銀豪國際有限公司已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四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罰款8,000元。



2010年8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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