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東主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

  二和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五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秀茂坪一個石礦場內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平台上正進行吊運一個已拆卸存料缸的上部分,期間平台倒塌,該名工人連同平台一起跌下死亡。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2)(a)及13(1)條規定,東主須為僱員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

  此外,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B(1)條規定,承建商須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兩米之處墮下。承建商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



2010年8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