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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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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1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兩名與訟人,分別白啟光經營天悅快餐食品公司及朗耀發展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0,105.31及50,642.0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金積金計劃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富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744.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四名與訟人,分別為Panevino Limited、Chiara Thomas Limited、金堡貨運有限公司及思研網絡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739元、24,570元、10,005.92元及9,114.0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的兩件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的五宗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35元、186元、126元、96元及100元。



2010年7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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