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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曾豔霜今日(六月一日)就警方發還展品會見傳媒時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警方於五月二十九日接獲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的通知,要求警方協助該處人員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地方執行職務。事件中,食環署人員在知悉主辦者擬在時代廣場公眾地方擺放展品,遂向主辦者了解擺放物品的目的。主辦者告知他們,有關物品是用作展覽,而當時並沒有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食環署人員多番警告並要求主辦者收拾物品離開,但主辦者並無理會,食環署人員於是向主辦者提出檢控。由於主辦者仍然拒絕收拾物品離開,警方亦向主辦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停止干犯法例。然而,主辦者並不理會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採取拘捕行動,並檢走有關物品。
在整個行動中,警方必須考慮公眾安全的因素。警方當時檢走的三件物品,包括一個銅色的人像 ─ 高4.5米、闊1.7米及深1.4米;第二樣物件是一座浮雕 ─ 2.3米高、6.4米闊及0.2米深,其後還有一個白色人像 ─ 2.2米高、0.8米闊及0.8米深。
我們理解有關活動主辦者迫切及渴望取回該等雕像,以便於六月四日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一個悼念晚會的場合上擺放,因此我們已作出適當的安排。我們在取得法律意見後,於今日(六月一日)下午約見有關人士,與他們商討如何取回該等物品。
警方在處理今次事件上,我們堅持三大原則,首先是希望當事人的行為合法;第二是要阻止有人繼續干犯違法行為;第三,對於對方提出的要求,在合法的前提下,警方會盡量作出配合。所以我們在處理整件事上,務求從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情況下作出處理。
相信大家也知道,於今日下午,我們已達成一個處理方法。在得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協助下,可以安排提早騰出維多利亞公園的一些地方,讓主辦者擺放該等雕塑。基於警方認為這安排是一個合法途徑擺放該等雕塑,因此我們同意發還雕塑給主辦者。
記者:民主女神像過往曾擺放時代廣場,為何當時警方不作出檢控?支聯會拒絕簽署聲明書,警方有何回應?
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警方重申,所有執法都是在合法及合理情況下進行。香港是一個守法社會,當警方採取行動時,亦會平衡各方面的需要才採取行動。
記者:李卓人表示警方要求他們簽署一份聲明書,為何警方要求他們簽署聲明書?若不簽署會怎樣?警方會否繼續落案起訴他們任何罪名?
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我剛才已提到,警方在處理今次事件時是堅持三大原則。當然,在我們會面時亦是從這個方向去處理。我們曾提出多個方案,包括你剛才提到的一點。其後,在大家商討後,認為在一個合法和合理情況下作出有關安排,我們可答應他們的要求。
記者:是否他們有違法?
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我不可以在此評論案件,因為案件仍在調查中。但是,就有關發回雕塑方面,我們是達成了共識。
記者:警方是否害怕他們於六月三日圍堵警署?
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不可以這樣說。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了解主辦者有迫切需要,希望能領回有關雕塑,以便六月四日在悼念晚會上擺放。因為這是一個合理要求,因此警方盡量作出配合。
(請同時參閱談話的英文部分)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四號
完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