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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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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五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839,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2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五名僱主頒布判令,五名與訟人,包括明佳整理有限公司、載富管理及護嬰陪迨膝q、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聯合工程公司及樂苗國際幼稚園因各自拖欠其53名、119名、152名、20名及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0,765.71元、233,847.57元、80,658.83元、69,170.54元及65,390.0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三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1,769.2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四名與訟人,包括鄭國祥經營匯寶工程公司、載富管理及護嬰陪迨膝q、鄒煉堯經營BC公司及唯海有限公司經營美好海鮮酒樓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022.12元、25,151.87元、19,030.65元及1,920.7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26元、179元、90元、139元及95元。



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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