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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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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37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兩名與訟人包括彩龍船酒家有限公司及彩迅印務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五十四名及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6,983.64元及93,567.39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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