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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三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周柏唐,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9,500元。
志豐食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767678)的高級人員何志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首四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9,000元。
志豐食品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首四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9,000元。
天揚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銅鑼灣辣蟹莊(商業登記號碼:3653277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天揚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銅鑼灣辣蟹莊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9,000元。
悉悉禮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9657329),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
悉悉禮品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各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罰款港幣7,500元。
零售網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342164),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百業貨運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73.7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55元。
完
2010年3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