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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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85,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兩名與訟人包括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及邁進實業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42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4,584.85元及51,132.88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完
2010年2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