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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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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598,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英發集團管理有限公司、聖光實業有限公司、英發紙品製造廠有限公司及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因分別拖欠其21名、16名、8名及39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91,783.55元、178,321.15元、114,428.59元及113,915.76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930元。



2010年1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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