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僱員獲勞工法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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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富嘉食堂的寶膳國際有限公司,因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評估證明書前解僱工傷僱員而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一名任職廚師的僱員在二○○八年十一月三日因工傷意外引致面部及右前臂受傷,該公司其後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前解僱該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
僱主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完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