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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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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4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94,000元。另外,積金局代9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4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高安數碼有限公司、文信水電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及Alexsin Fashion Mfy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154名、5名、4名及4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5,099.32元、65,565.12元、62,954.79元及20,719.48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三寶紙業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263.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三寶紙業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凱達物流有限公司、置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Igloo Company Limited、Cheung Chi Ming及鄭根勝前經營三月公司及世國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350.88元、16,070.96元、11,245.84元、1,182.94元及564.4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30元、115元、65元、129元、129元及109元。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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