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違反有關工資、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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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灠秈善獺]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工資、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十一萬五千五百元。
個案中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十三名僱員 。
此外,該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安排其中的一名僱員放取清明節的法定假日,以及發放聖誕節、一月一日、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及農曆年初三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予該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任何僱主如違反《僱傭條例》第三十九、四十或四十一B條有關安排法定假日或支付法定假日或年假薪酬的規定,即屬違法,每一違例事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完
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