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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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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八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6,000元。

  天美高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735706)被控違反《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入職日期。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另外,天美高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三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36,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麗瀅美容修身有限公司、The Spa Management Limited及創達貿易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23,096.85元、12,516.63元及912.6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36元、168元及86元。



2009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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