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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談雷曼迷你債券事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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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政府在回購方案達成時,有沒有做過實際行動去促成事件?另外,你剛才提及有行動綱領,檢討去年證監會及金管局所交的報告,其實有哪些範疇是會優先處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這方面,當然在不影響監管機構獨立運作的大前提下,政府是一直有密切跟進調查和和解情況。我們是支持能夠照顧公眾利益、解決投資者面對複雜清盤程序及能夠彰顯監管能力的方案。這方面,我們相信今次的和解方案達到我上述提及的目的。

  關於你提及政府在檢討目前金融架構下,有什麼會優先處理?我想指出,我們一向都說會分階段進行金管局和證監會提交報告的建議,有些事項已經落實。通過監管機構及分銷機構的諮詢,有些關於在銷售層面的改善措施已經落實。另外,我們亦有提及會研究成立金融申訴專員和投資者教育局。我們會在稍後作研究,再向市場進行諮詢。

記者:今次回購只有九成投資者而非全部可參加,是否有銀行不願意參與?金管局和證監會是否不再追究銀行銷售態度?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證監會、金管局及銀行的協議,超過九成投資者可參與。這個回購計劃是不包括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及有經驗的投資者。除了他們外,有超過九成迷債投資者能參與這個計劃的。所有分銷迷債的銀行都有參與這個協議。

記者:這個和解方案適用於雷曼迷你債券,但有些機構是銷售與雷曼掛鉤的產品;今次的和解會否促使一些投資者向銀行提出相同的索償,又或者政府會否鼓勵銀行以相同的方法賠償或回購這些產品?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每一個(投資)產品的性質有別,當監管機構處理關於投資產品的投訴或展開調查時,我相信它們會考慮產品的特質、分銷的渠道,以及如有違規銷售的情況,違規的嚴重程度等。因此,不同投資產品的處理,都要視乎其特性而定。正如我剛在所說,雷曼迷你債券的和解方案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而迷你債券有抵押品的存在,所以通過分銷銀行回購迷你債券,銀行可以以債券持有人的身份來追討抵押品價值,這是它(迷你債券)的特徵。

  至於每一個投訴,我相信證監會及金管局都會嚴肅處理。如果投資者對其他產品有投訴的話,他們都應該透過銀行處理投訴的機制處理。我希望經過今次事件,銀行的投訴機制會有所改善。另外,如果投資者不滿投訴機制,他們可以向監管機構作出投訴。

記者:早前證監會與證券行達成了百分百回購方案,但今次只是與銀行達成了七成的回購方案,這是否厚此薄彼?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正如我所說,跟銀行達成的回購方案是監管機構及銀行作出談判後的成果。方案充分考慮了迷你債券的性質、投資者的人數及牽涉的多方面因素,我相信我們不能以個別和解方案與其他方案比較。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09年7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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