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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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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12,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8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兩名與訟人,Kosmo Living Management (HK) Limited及翟春明前經營澤明工程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六十六名及三十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245,982.43元及66,701.3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心靈空間有限公司、維港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潮豐實業有限公司及亨信發展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32,550.23元、27,502.93元、20,790元及4,829.0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同時亦向潮豐實業有限公司申索5,000元拖欠強積金供款的罰款。因與訟人沒有出庭應訊,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140元、126元、126元及135元。



2009年7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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