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民登記修訂規例刊憲
**********
**********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七月三日)在憲報刊登三條與選民登記事宜有關的修訂規例。
有關修訂規例涉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村代表選舉)規例》。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說:「立法會在六月二十四日通過《在囚人士投票條例》後,選管會須修訂上述三條規例,以配合《在囚人士投票條例》的條文,並訂明相關的實務安排。」
是次修訂使以下的實務安排得以落實:
1) 選舉登記主任可以安排增設額外的查閱地方,以便在囚或受羈押人士查閱所有類別的遭剔除者名單;
2) 在囚或受羈押人士可以郵寄方式提交申索或反對通知書,毋須親身前往有關辦事處;及
3) 如果某位選民是在囚人士,並以《立法會條例》所訂明的某個地址當作為住址作登記,而他在出獄後又沒有把新住址通知選舉登記主任,則選舉登記主任可把該位選民的記錄載入遭剔除者名單,毋須事先根據其登記地址另作查訊。
此外,在修訂後,上述首兩條選管會規例中關於「主要住址」的定義,將可配合已經《在囚人士投票條例》修訂的《立法會條例》就在囚人士登記為選民所訂明的地址類別。
三條修訂規例將於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09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