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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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293,000元。另外,積金局代表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45,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Le Hibou Limited、利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信達集團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二十二名、十名及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53,169.91元、86,762.9元及52,861.7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砵蘭街冰室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5,237.4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176元。
完
2009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