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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間公司的兩名董事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40,000元。
煇煌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陳秋品,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二月至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被罰款20,000元。
煇煌建設有限公司另一名董事楊桂良,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二月至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被罰款20,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二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1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七名與訟人,分別為騰達國際物流速運有限公司、傑宜有限公司經營�痗挺鱆鰳�品廠、Ascent Union Limited、雅姿國際纖體美容有限公司、三和日本食品(香港)有限公司、名城海鮮火鍋酒家有限公司、林蓉前經營姿彩髮廊,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45,943.82元、32,161元、30,487.09元、15,683.88元、5,701.39元、1,230.12元及14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246元、165元、120元、106元、105元、76元及150元。
完
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