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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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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二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19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佳怡投資有限公司經營新囍海鮮酒家及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因分別拖欠其130名、218名、66名及3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441,258.25元、368,235.25元、300,110.40元及84,183.19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案件分別為930元。



2009年4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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