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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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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16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54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2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5,966.46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三星醫療復康器材有限公司、美浚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悅來茶餐廳有限公司、卓惠娜及卓詩玲前經營天地全方位纖體美容及昌億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954.76元、27,300元、16,964.93元、7,421.25元及2,926.6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七名與訟人,包括群星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城寨風情、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卓高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金源再興電子有限公司、絲彩有限公司、嘉瑞資訊有限公司及黃美娟前經營珍珍美食,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985.05元、39,168.4元、30,112.02元、12,701.68元、1,472.5元、915元及20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80元、196元、205元、200元、156元、176元、240元、206元、116元、80元、60元及80元。

  較早前,群星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城寨風情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4,000元。



2009年3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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