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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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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三月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10,000元。

  陞聯有限公司經營百樂天龍(商業登記號碼:32375590)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被罰款1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3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兩名與訟人,包括程振威經營生光裝飾工程及盈豐針織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5,611.24元及11,542.3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230元及130元。



2009年3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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