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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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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二日)代表三十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二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靈寶巿場推廣有限公司、保宏物料供應有限公司及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42,319.62元、14,952元及9,429.9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九名與訟人,包括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Spotting Media Limited、黃志艇前經營新�應q船務公司、騰達國際物流速運有限公司、萊利通數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陳國興經營世紀21置業地產、新耀製衣有限公司、毅進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及葉偉平、李宏昌及雷一龍前經營河合爐端燒,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466.66元、39,011.03元、33,694.86元、9,187.5元、8,491.88元、8,424.56元、8,032.5元、6,146.43元及224.9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56元、96元、206元、246元、176元、180元、80元、176元、60元、182元、106元及209元。

  較早前,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完

2009年3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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