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一名董事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董事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三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5,000元。

  特港龍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江文龍,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000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95,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日興建業公司由大計劃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及永安大藥房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兩名及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5,075元及30,597.04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又代表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其僱主追討港幣2,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Asgain Company Limited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74.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每宗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為港幣186元。



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