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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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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

  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二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民利旅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 第7 (1A)(b) 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

  鄭瑞萍經營Johnny Boyz Seafood & Oyster Bar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1名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約2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詠灝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428.3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20元。



2009年2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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