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

  一間持有會址合格證明書於中環經營會所的公司今日(十二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判罰1,200元。

  案情透露,位於中環德己立街的一間會所領有會址合格證明書以經營,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於今年六月巡查該會所。

  在調查期間,牌照處督察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食品,但會所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身為會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此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特別的第19項條件,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