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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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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12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800元。

  施華貴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3,000元。

  陳彩卿經營的迦曜針織廠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2月至7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6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3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800元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22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鄭炳泉及鄭志豪經營的德樂製衣廠及梁遠漢經營的百事吉餅店,因分別拖欠其8名及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2,348.08元及56,117.26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又代表9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34,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 3名與訟人,包括328國際有限公司、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景福酒家及貿發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2,718.12元、8,751.79元及2,949.0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70元及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206元、90元及146元。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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