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女子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

  一名持有會址合格證明書於觀塘經營會所的女子今日(十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判罰2,000元。

  案情透露,位於觀塘仁愛圍的一間會所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後開始營業,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於今年五月巡查該會所。

  在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食品,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而且會所亦未能應調查人員之要求出示會員登記冊。身為會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特別條件第1項及第2項,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