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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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1,1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約港幣1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通寶巴士管理有限公司、彩明茶餐廳(集團)有限公司及蔡克健經營的攝影世界出版社,因分別拖欠其二十九名、三十三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67,999.29元、288,946.76元及80,090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采藝分色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431.7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為港幣120元。
完
2008年8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