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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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二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71,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二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顧惠鈞經營上海虹橋飯店及軒士運輸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九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6,630.82元及餘下欠款14,989.42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930元。
完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