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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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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關於合夥的豁免(草案第17(1)及17(7)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對。

  吳議員提出的建議,是把《條例草案》內有關合夥商號作出歧視的條文,擴闊至適用於少於六名合夥人組成的商號,並且免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透過憲報公告的附屬法例修改有關合夥人數目,或完全廢除有關豁免的權力。

  我希望議員明白,合夥的關係與一般的僱傭關係不同,合夥人在業務上的關係緊密得多,特別是合夥人必須承擔其他合夥人所招致的法律責任和債務。因此,合夥關係,尤其是合夥人數較少者,實在包含高度的個人互信和承擔,與一般僱傭關係比較,性質上亦較為私人化,應有較大選擇自由。基於這項考慮,實在是有需要讓少於六名合夥人組成的商號就其合夥人的地位享有豁免。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都有類似的例外條文,在考慮到合夥關係所需要的高度信任和信心及現行反歧視條例的經驗後,我們認為草案現擬的條文是合適的。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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