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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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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9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1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聯速快運國際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9,698.59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Gift Line Company Limited、吳佛得經營新德成餐廳、港聯工程有限公司及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965元、 28,698.36元、13,059.78及7,376.4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包括泗龍有限公司經營濠苑茶餐廳、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Selpro Tactical Limited、Millennium House Company Limited 及 Fashion Tex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882.28元、48,755.89元、33,966.34元、26,823.86元及6,693.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86元、120元、96元、90元、160元、176元、176元、126元及166元。



2008年7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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