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建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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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承建商因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二千五百元。
案情涉及一宗發生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一個位於大埔的建築地盤內,在高逾兩米的玻璃屋頂工作時墮下死亡。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B(1)、68(1)(a)及68(2)(g)條規定,承建商須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從高度不少於兩米之處墮下。承建商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48(1)(a)、68(1)(a)及68(2)(b)條規定,承建商須向受僱於建築地盤內的每名工人提供適當的安全頭盔。承建商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
完
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1分